介绍适合外国个人及组织在越南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模式,并附带各模式的优缺点分析及根据投资目标选择合适架构的建议。
问题:我是外国人,目前希望通过在越南设立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我想咨询,在越南开设公司应选择哪种企业模式?
- 答复:
法律依据:
《企业法》2020年(现行) - 《投资法》2020年(现行)
- 第01/2021/NĐ-CP号法令(关于企业登记)
- 第31/2021/NĐ-CP号法令(指导《投资法》实施)
律师意见:
根据《企业法》2020年的规定,目前越南的企业类型主要包括:
–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及两人以上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
– 合伙公司
为帮助您更清楚地了解上述企业类型及其各自的优缺点,现作如下具体分析:
第一,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名个人或一个组织作为唯一所有者。所有者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2020年第74条)。
– 优点:
+ 具备法人资格,企业被承认为独立法律主体,可自行以其名义参与法律关系,有助于降低投资者风险。
+ 组织结构较为严密,设有公司董事长、经理或总经理。如公司由组织作为所有者,还可采用成员委员会模式(由成员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并设经理或总经理(《企业法》2020年第79条)。
+ 公司所有者有权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企业法》2020年第76条)。
+ 可通过所有者追加出资、吸收其他个人或组织投资(《企业法》2020年第87条),或通过发行债券增加注册资本。
– 缺点:
+ 不得发行股份,融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如需通过资本转让方式增减注册资本,须办理企业类型变更手续。
+ 如需引入其他个人或组织作为投资者,必须将企业类型变更为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第二,关于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由02至50名组织或个人作为出资成员组成。成员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企业法》2020年第46条第1款)。
– 优点:
+ 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2020年第46条第2款),企业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
+ 成员仅承担有限责任,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企业法》2020年第46条第1款)。
+ 可通过增加现有成员出资、接纳新成员出资(《企业法》2020年第68条第1款)或发行债券(《企业法》2020年第46条第4款)来增加注册资本。
+ 对出资份额转让(《企业法》2020年第52条)及回购出资份额(《企业法》2020年第51条)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控制成员变动。
– 缺点:
+ 成员人数限制在02至50人之间(《企业法》2020年第46条第1款);
+ 注册资本的增减均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企业法》2020年第68条第4款);
+ 不得发行股份(《企业法》2020年第46条第3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融资能力。
第三,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可以是组织或个人,股东最低人数为03人,且不设最高人数限制(《企业法》2020年第111条)。
– 优点:
+ 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企业法》2020年第111条第1款第c点)。
+ 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股份,惟公司成立后前三年内对发起股东转让股份有一定限制(《企业法》2020年第111条第1款第d点)。
+ 具备法人资格。
+ 有权发行股份、债券及其他证券(《企业法》2020年第111条第3款)。
– 缺点:
+ 组织结构较为复杂。
+ 公司管理和经营难度较高,尤其在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方面要求严格。
+ 在作出管理或经营决策时,通常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多层程序,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决策流程相对缓慢,可能错失商业机会。
第四,关于合伙公司:须至少有02名合伙人为公司共同所有者,以共同名义经营(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除普通合伙人外,公司还可有出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必须为自然人,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合伙人为组织或个人,仅在其承诺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企业法》2020年第177条第1款)。
– 优点:
+ 由于合伙人之间具有较强的协作关系,管理相对简便。
+ 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2020年第177条第2款),可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
+ 通过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结合多位合伙人的个人信誉,有利于增强合作伙伴及客户的信任。
+ 银行更易提供贷款或给予延期还款安排。
– 缺点:
+ 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法》2020年第181条第2款第đ点),风险极高。
+ 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证券(《企业法》2020年第177条第3款),融资能力受限,主要依赖合伙人追加出资或引入新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时作为私营企业业主,亦不得成为其他合伙公司的普通合伙人,除非经其他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企业法》2020年第180条第1款)。
+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仍须在退伙之日起02年内,对退伙前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2020年第185条第5款)。
以上为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可选择的部分企业模式。如有任何疑问,敬请通过热线电话:09XXXXXXXX,或通过电子邮件、WeChat、Zalo 与 NALEX LAW FIRM 法律咨询团队直接联系,以获得进一步的咨询与支持。
期待与您的合作!
此致敬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