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已成为一项必要需求,不仅旨在促进文化与知识交流,更在于开拓市场、推广产品与服务。因此,为回应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过程中所关心的问题,NALEX 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研究、更新有关投资领域的法律信息,以满足企业整体及外国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基于此,我们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法律程序指引,协助其顺利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在参与越南市场时需注意以下若干要点:
法律依据:
– 《投资法》(2020年)
– 第31/2021/NĐ-CP号法令
- 关于投资形式
(1) 设立新的经济组织
在越南,外国投资者通常适用的企业形式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伙公司。
条件:外国投资者须具备投资项目,办理程序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1/ 办理投资登记证书(IRC)
2/ 办理企业登记证书
对于不属于投资主张审批决定范围的项目,投资者需向登记机关(计划与投资厅)提交一套项目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 投资项目实施申请文件;
- 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投资者为组织的,提交成立证明或其他同等法律文件,以确认其法律主体资格;
- 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投资者、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本及融资方案、项目地点、期限、投资进度、用工需求、投资优惠建议,以及项目的影响评估和经济社会效益;
- 以下文件之一的复印件: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支持承诺函;金融机构出具的财务支持承诺;投资者财务能力担保文件;或说明投资者财务能力的其他文件;
- 土地使用需求说明;如项目不申请国家交付土地、出租土地或批准变更土地使用目的的,应提交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投资者有权使用场地实施投资项目的文件;
- 对本法第32条第1款b项所规定项目的技术使用说明,包括:技术名称、技术来源、技术流程图;主要技术参数,主要机械设备及生产线的使用状况;
- 对于以 BCC 合同形式实施的投资项目,提交 BCC 合同。
自投资登记机关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签发投资登记证书;如不予批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并说明理由。
(2) 并购形式: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
根据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及经营行业不同,投资者可适用一步或两步办理程序。
(3) 实施投资项目
已在越南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实施多个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外资持股比例的不同,适用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程序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程序(《投资法》(2020年)第23条)。
(4) 以 BCC 形式进行投资
BCC 是投资者之间签署的合作经营合同,用于开展经营合作、利润分配或产品分成,而不设立经济组织。参与 BCC 合同的各方应成立协调委员会以履行 BCC 合同(《投资法》(2020年)第27条)。
(5) 根据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及新型经济组织类型
除本法第30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外,以下投资项目须经政府总理批准投资主张:
– 不区分资金来源,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
– 需实施人口搬迁安置的投资项目:山区超过10,000人,其他地区超过20,000人;
– 新建投资项目:机场、航空港;航空港、机场的起降跑道;国际航空港旅客航站楼;年吞吐量达100万吨以上的航空货运航站楼;
– 新建航空旅客运输经营项目;
– 新建投资项目:特种海港码头;投资规模达2,3000亿越南盾以上的一级海港码头及港区;
– 石油加工投资项目;
– 涉及博彩、赌场(casino)经营的投资项目(不包括仅面向外国人的有奖电子游戏经营)。
上述规定属于开放性规定,旨在支持投资者根据越南社会经济发展各阶段,灵活选择适合的投资形式。
如客户需进一步咨询与项目实施过程相关的法律问题,敬请通过热线电话:09XXXXXXX,或通过电子邮件、WeChat、Zalo 与 NALEX LAW FIRM 法律咨询团队直接联系,以获得及时的法律支持与协助。
